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霧山

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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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訂定
民國一○五年八月十三日召開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修訂變更

 

第一條
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(文化)及雲林縣政府審查「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立許可及監督要點」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雲林同鄉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以激勵雲林同鄉子弟之敦品勵學、頒發績優清寒獎助學金、急難救助,協同照應雲林同鄉,倡導、傳習讀經教化等多面向才藝智能、補助學術創作研究著述、發行鄉親求才、就業、創業資訊,以提升母縣學術、科技、教育、社會、經濟、環境生態等多元文教蓬勃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 

  1. 設置獎助學金,獎勵雲林同鄉子弟「品學兼優」及「清寒績優」學生獎助學金。

  2. 設立「急難救助基金」,協助、關照雲林同鄉緊急救難、濟助等事宜。

  3. 獎助雲林同鄉從事特定專題研究、論文暨研發成果發表、作品展覽、著作出版及出席國內、外學術會議、文教考察等之相關經費補助(或協助、融資貸款)等事項。

  4. 獎助、補助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研討會、經典讀經推廣教育及雲林母縣各項藝文展演、體育、文化等交流比賽活動。

  5. 設立創業研發人才庫暨就業資訊、諮詢服務會刊(季刊封底面插頁廣告半價收費服務鄉親、非縣籍鄉親依版面標準收費)。

  6. 為應「知識經濟」新時代產業界研究發展需要,設置產、學交流及文教科技發展聯繫服務中心。

  7. 協助辦理雲林鄉親捐贈(捐助)人指定之各項獎補助或急難救助等文教服務事項。

  8. 其他與凝聚照顧雲林鄉親情懷之文教服務事項,必要時 得另審訂定執行細節辦法核備憑辦之。

  9.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,兩岸傳承了共同的中華文化,實有「如活水之源頭」;為增進兩岸同胞友誼「文化、藝術、零距離」,激進兩岸人文藝術發展,本會適時與中國大陸台胞協會或國外地方中華學術教育單位締盟,藉以兩岸或國際間之學術、教育、宗教、藝文、科技、體育、大眾傳播等交流,強化文學藝術的質與量,並能彼此瞭解、活絡友誼、滋潤兩岸同胞「忠孝倫理」節義淵源博大的中國人文基礎,兩岸和平攜手傳承文化使命。

 

第三條

本會創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,由全國各地雲林同鄉、社會賢達、工商企業團體及各界熱心文教人士捐助;本會成立後並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。

第四條

本會永久會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麥津村中山路318號(暫定)。(主事務所)、(北、高區(市)分事務所或各縣市聯絡辦事處等應依實務需要,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訂定之)。

第五條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  1.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
  2.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
  3.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
  4. 獎補助案件之審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
  5.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  6.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
  7. 其他重要事項之審理。

 

第六條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;另設置監察人五至七人。第一屆董事與監察人除由原捐助人中選聘外,應遴聘三分之一以上(含)文教界學術代表為董事與監察人。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,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;另因應寬籌捐助資源暨文教業務推廣需要,並得敦聘母縣或認同本會之熱心人士為董事與監察人。董事與監察人均為無給職。

第七條

本會董事與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與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下屆董事與監察人。新舊任董事五至七人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
第八條

本會設置董事長一人,常務董事五至七人、由董事互選之;設置常務監察人一人,由監察人互選之。董事長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常務董事會負責審議本會經常性或臨時性業務;常務監察人負責監督本會財務與業務。

第九條

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。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:

  1. 章程之變更。

  2. 不動產之處分。

  3. 解散之決定。

  4.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第十條

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經常性業務。執行長人選由常務董事會審議提名,並提交董事會通過後遴聘;執行長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辦理雲林同鄉聯誼、獎助、關照、照護等目的業務事宜。

 

第十一條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  1.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
  2.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
  3.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憑據影本)。

 

第十二條
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憑辦。

 

第十三條
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特別指定用途之捐助為原則,未經董事會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
 

第十四條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基金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應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 

第十五條
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解散清理之賸餘財產,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應歸屬於母縣(主事務所)所在地之地方政府,不得歸屬其他一般自然人或私人團體機構。。

第十六條

本章程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,經主管機關核備、申請法人登記後實施,修訂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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